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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國家生態環境
標準編寫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修訂《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HJ 565-2010),形成《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生態環境標準是生態環境管理最基本、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作為生態環境法律規范體系的重要組成,生態環境標準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靶向標尺和執法準繩,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綠色引擎和重要抓手,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石,在支撐污染防治攻堅戰、改善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推動生態環境管理制度改革、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創造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提供了基本保障。
近年來,隨著標準化理論、方法和實踐的快速發展,國家標準編寫規則不斷變化。《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HJ 565—2010)以《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為基礎起草。2020 年,依據《ISO/IEC 導則 第 2 部分:ISO 和 IEC 文件的結構和起草原則與規則》(2018 版),《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1.1—2020)修訂發布,代替了 GB/T1.1—2009。與GB/T 1.1—2009 相比,GB/T 1.1—2020 的技術內容發生了較大變化。總體變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確立了選擇規范性要素的三項原則;二是對標準化文件的結構進行了調整,確定了文件的“核心技術要素”,三是明確了標準化文件的表述規則及編寫細則,增強了文件的清晰準確性。此外,GB/T 1.1—2020 還對 25 方面的主要技術內容進行了修訂。
雖然 GB/T1.1—2020 作為指導我國標準化工作的最基礎標準,確立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及其起草的總體原則和要求,并規定了文件名稱、層次、要素的編寫和表述規則以及文件的編排格式,適用于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化文件的起草,但 GB/T 1.1—2020 更多的是對產品標準、過程標準、服務標準編寫工作的規范和指導,不能完全滿足生態環境標準編寫的一些特殊性。如在標準名稱的詞語選擇方面,GB/T 1.1—2020 中的 6.1.4.1 明確規定:文件名稱不應包含“……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等詞語,而在我國的生態環境標準體系中,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標準名稱中均有“標準”字樣。又如,GB/T 1.1—2020 明確規定前言中應包含文件的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但因生態環境標準的公益屬性,特別是作為強制性標準的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還具有法規屬性,不宜在標準中規定標準的主要起草人等信息。其次,GB/T 1.1—2020 中規定的各類標準核心技術要素的規定,也對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編寫工作的針對性和指導性不夠。GB/T 1.1—2020中的核心技術要素是各種功能類型標準的標志性的要素,它是表述標準特定功能的要素,主要涉及術語標準、符號標準、分類標準、試驗標準、規范標準、規程標準、指南標準等7個類型。而生態環境標準主要包括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生態環境基礎標準、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等 6 類,每類生態環境標準有其特有的核心技術要素,與 GB/T 1.1—2020 所規定的核心技術要素差別較大。此外,GB/T 1.1—2020 中的部分規定不夠明確,如關于國際標準分類(ICS)號、中國標準文獻分類(CCS)號的編寫要求,標準中的段行距的要求等等,需要進一步細化。
基于以上原因,認為有必要制訂單獨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編制規則,以有效規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結構和起草規則,保證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代替 HJ 565—2010《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與 HJ 565—2010 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結構和起草規則》;
——更改了標準的框架結構;
——更改了標準涉及的術語和定義;
——更改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層次結構、構成要素及要素類別;
——增加了“層次的編寫”一章,在該章增加了“部分”的編寫規則,更改了“列項”的具體形式和編寫規則;
——增加了“要素的編寫”一章,在該章中增加了“標準名稱”“適用范圍”“符號和縮略語”“總體原則和/或總體要求”“核心技術要素”“其他技術要素”的編寫規則;更改了“目次”“前言”“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與定義”“參考文獻”“索引”的編寫規則,增加了詳細的規定;增加了資料性附錄 B 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前言參考格式;
——增加了“要素的表述”一章,在該章中增加了“條款”“附加信息”“通用內容”“條文”“重要提示”的表述規則;更改了“附錄”“圖”“表”“數學公式”“示例”“注”“腳注”的表述規則;
——增加了“編排格式”一章,明確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框架格式、層次的編排、要素的編排、要素表述形式等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結構、層次的編寫、要素的編寫和表述,以及編排格式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起草。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的起草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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