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劃分為以下兩類:
1、Ⅰ類民用建筑工程:住宅、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Ⅱ類民用建筑工程: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侯室、餐廳、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抽檢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應全數檢測。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
1、房間使用面積小于50m2時,設1個檢測點;
2、房間使用面積小于50~100m2時,設2個檢測點;
3、房間使用面積大于100m2時,設3~5個檢測點。
6.0.14 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5m、距樓地面高度0.8~1.5m。檢測點應均勻分布,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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