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長度試驗方法(排圖法) 7.1試樣備制 將試樣平鋪于試驗臺上,用鑷子在不同部位等量鑷取約200mg纖維(不少于20點)混合,平分成三個試驗樣品。 7.2試驗步驟 先將樣理成順直的油排成小毛束,然后在黑絨板上反復整理多次,理成整齊的纖維束,在黑絨板上自左向右以一定的密度均勻地排成長約250mm的纖維分布圖, 將纖維長度分圖覆蓋于玻璃上,用半透明的坐標紙繪出圖形,每組5mm。 7.3 計算按式(1)(2)(3)和(4)計算平均長度、均方差、變異系數及短線率; L= (1/2(OB+AC)+∑Li))/n (1) S= 式中: OB、AC---纖維長度分布圖兩端的端線長度, mm; LI ---纖維長度分布圖中每隔5mm量出的長度,mm; Ln ---20mm以下每隔5mm量出的長度,mm; n----長度分布圖的組數; L----平均長度,mm; S---均方差,mm; CV---變異系數,%; U--- 短線率,%; 7.4 含粗率試驗方法 7.4.1 絨毛及粗毛界限: 絨毛:細度在25μm及以下,無毛髓,多卷曲。 粗毛:細度在25μm以上,不論是否有毛髓和卷曲,包括兩型毛。 兩型毛是指一端具有絨毛特征,另一端具有粗毛特征,粗毛長度占纖維全長三分之一以上者。 7.4.2將供作含粗率試驗用試樣兩份,按絨毛與粗毛界限規定,用鑷子和其也工具,把粗毛剔出后置于標準溫濕度下12h以上,稱其質量(到0.1mg). 7.4.3 計算公式 含粗率(%)=粗毛質量 試樣質量 ---- 7.5含雜率試驗 7.5.1 試驗方法;與含粗率試驗相同。 7.5.2 雜質范圍:雜質系指混入絨毛內的膚皮及其也異物。 7.5.3 計算公式 7.5.4 有色纖維試驗從規定量直接剔出計算數。 7.6 含油脂率試驗 含油脂率試驗方法按FZ/T 20002執行。 7.7 回潮率試驗方法按GB 6500執行。 7.8 以上各項試驗均以雙試驗結果為準,如果兩份試驗的值含粗率、含雜率超0.05%;回潮率超過1%;含油脂率超過0.3%;平均長度超過2mm時,應做第三次試驗,zui后以三次試驗的算術平均值為準,到小數點后第二位。 8、驗收規則 8.1 驗收以批為單位,同一原料、同一工藝生產的山羊絨為一批,每批產品出廠必須附有質量檢驗單。 8.2 每批分梳山羊絨要根據本標準的規定,進行品質和公量檢驗,公定回潮率按GB 9994執行,公量計算公式如下: 8.3 公量驗收時,質量差異在每包+-300g以內,超出此*,應作計算。 8.4 供需任何一方對驗收結果的一部分或全部品質指標有異議時,可提請有關質檢部門根據本標準所列之試驗方法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為zui后結果。復驗費用責任方負責。 9、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9.1 包裝 9.1.1 包裝必須以保證其品質不受影響為原則,并便于管理、運輸才貯存。 9.1.2 分梳山羊絨規定每包標準量75kg,外型基本尺寸為800mm X 600mm X 400mm,若需方有特殊要求,供需雙方自行商定。 9.1.3 分梳山羊絨內包裝必須用防潮材料,外襯堅韌牛皮紙或白布,外層必須用堅固材料,并以數道鐵箍均勻外扎成包。 9.2 標志 9.2.1 分梳山羊絨的外包裝應刷嘜頭必須字跡端正、明顯、清晰、持久,出口產品須用中外兩種文字標明 9.2.2 標志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a) 制造廠名; b) 產品名稱; c) 色澤; d) 批號; e) 型號。 9.3 運輸 9.3.1 運輸工具必須具備潔凈、防腐防潮、防破裂損傷的條件。 9.3.2 運輸過程中,絨包不得與臟地及污染環境接觸,不得使用有損于裝的器械。 9.4 貯存 9.4.1 分梳山羊絨必須在干燥通風的庫房內貯存,絨包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9.4.2 分梳山羊絨以批為單位堆放,將有嘜頭標志的包面朝外整齊排列。 9.4.3 絨包堆放處必須在絨垛底部施放一定量的防蛀劑,并經常檢查,定期添撒。 9.4.4 分梳山羊絨貯存期一般不得超過20個月。 9.4.5 由于運輸、保管等不善造成山羊絨變質時應查明原因,由責任方承擔經濟損失。 10 、其他 標準中的某些項目,如供需雙方另有要求可按合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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