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按其性質和對象,有不同的分類方法。
(1) 按監測的性質,可分為監視性監測、特定目的監測和研究性監測。
監視性監測又稱為例行監測或常規監測,是指通過建立水質、大氣等各種監測網,對的有關項目進行定期的、長時間的數據收集,以確定環境質量及污染源狀況,評價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環境標準實施情況和環境保護工作的進展。
特定目的監測又稱為應急監測,根據目的的不同又可分為以下四種。
1、污染事故監測在發生污染事故時進行的應急監測,通常采用流動監測(車、船等)、簡易監測、低空航測、遙感等手段,確定污染物的擴散方向、速度和危及范圍,以便及時有效地控制污染。
2、仲裁監測主要針對污染事故糾紛、環境法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進行監測。由國家的具有的部門進行,目的是提供具有法律責任的數據(公正數據)。供執行部門、門仲裁。
3、考核驗證監測例如項目竣工時的驗收監測。
4、咨詢服務監測例如新建項目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進行的監費。
研究性監測又稱科研監測,是針對特定目的科學研究而進行的高層次監消,這類研究往往要求多學科合作進行。
(2) 按筑圍對象分,可分為水質監測、大氣監測、土壤監測、固體廢物監測、生物監測、噪聲和振動監測、電磁輻射監測、放射性監測、熱監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