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排污自行監測污水采樣要采3次的(企業要3個數據),一般間隔多久采一次?有文件說必須要間隔大于4h一次嗎(生產周期大于8h)?目前我們是這樣采樣的,但是一組采幾家廠的話,距離遠要干得很晚。文件具體是怎么規定企業進行污水監測時采樣頻次及間隔的要求呢?
污水監測頻次的要求一般來自于評價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水排放監測執行評價標準(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的要求,其中評價標準的要求優先于監測技術規范。比如,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時,該標準規定具體如下:
1.采樣點
采樣點應按 4.2.1.1及4.2.1.2 、二類污染物排放口的規定設置,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污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
2.采樣頻率
工業污水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 8h以內的,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 采樣一次。其他污水采樣,24h不少于2次。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3.排水量
以允許排水量或允許水重復利用率來控制,均以月均值計。
如果企業生產周期明確,可以按照要求的時間間隔進行采樣監測,如果未明確的,可以現場調查后確定,一般應選擇污水排放濃度較高的時段進行采樣監測。污染物排放監測要求盡可能捕捉到污染物排放濃度。如果排放標準未明確要求時,執行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HJ 91.1具體要求如下:
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等對采樣頻次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如未明確采樣頻次的,按照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次。生產周期在 8h 以內的,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 2h;生產周期大于 8h,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 4h;每個生產周期內采樣頻次應不少干3次。如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采樣時間間隔應不小于4h,每個生產日內采樣頻次應不少于3 次。排污單位間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濃度、污染物種類有明顯變化的,應在排放周期內增加采樣頻次。雨水排放口有明顯水流動時,可采集個或多個瞬時水樣。
監測技術規范明確規定優先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或控制標準的要求,或其他相關文件的要求,未明確時也規定了采樣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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