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者罰20萬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新快報訊 記者黃聞禹報道 日前,《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規定了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若違反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處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設施建設
管道燃氣覆蓋區域不得新建氣化站、瓶組站
《意見稿》在安全責任劃分上,明確燃氣經營者是燃氣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的首負責任人,應當加強對燃氣使用安全的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燃氣用戶在燃氣使用過程中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燃氣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原編制程序進行。燃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在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在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氣化站、瓶組站,調峰和應急需要的除外;已建成的氣化站、瓶組站,應當逐步停用。
違反上述規定,在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新建氣化站、瓶組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建設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燃氣經營
瓶裝燃氣經營者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免費檢查
《意見稿》表示,燃氣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等多個條件。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方面,《意見稿》規定,應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推行實名制銷售,建立用戶檔案,定期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用戶管理等信息;充氣量的誤差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存放氣瓶的瓶組站、供應站與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建筑的距離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要求等。
《意見稿》規定,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每年至少為燃氣用戶免費提供一次入戶安全檢查。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每次送氣時免費提供入戶安全檢查,每季度至少為瓶裝燃氣用戶免費提供一次入戶安全檢查。
違反上述規定,未按要求免費開展入戶安全檢查、未建立安全檢查檔案、入戶安全檢查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使用
四種情形應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意見稿》要求,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燃氣用戶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在符合用氣條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風不良場所使用管道燃氣的;在符合用氣條件的開放式廚房使用燃氣的;其他在人員聚集的室內公共場所長期使用燃氣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當具備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等功能。
《意見稿》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其他單位和個人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意見稿》列明了燃氣使用的禁止行為,包括用明火試驗是否漏氣,自行拆卸、修理、改裝氣瓶閥門或者清除氣瓶內的殘液,氣瓶與氣瓶互相過氣等。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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