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的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這些修改單旨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防治環境污染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具體來說,這三項修改單分別是針對石油煉制工業、石油化學工業和合成樹脂工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的內容是基于行業實際情況和環境管理的需求,特別關注了重點問題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修改單采取了一種寬嚴相濟的策略,即在加強關鍵環節的管理的同時,也對一些與生產實際不相符的內容進行了調整。
修改單涉及的具體內容包括:
修改內容為:非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以實測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對于工藝加熱爐、催化劑再生煙氣和酸性氣回收裝置,以及VOCs燃燒裝置處理廢氣,排氣筒中測得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需按公式(2)換算至3%基準含氧量。若燃燒裝置補充空氣,同樣按此方法換算;若不補充空氣,以實測濃度為準,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應超過進口廢氣含氧量。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這是為了減少設備和管線的泄漏,從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廢水敞開液面VOCs逸散控制:VOCs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這些化合物在廢水處理過程中可能會逸散到大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儲罐和裝載設施運行控制:這涉及到儲罐和裝載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
塑料制品行業治理要求:對塑料制品行業的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具體的治理要求。
達標判定:對如何判斷企業是否達到排放標準提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這些修改單的目的是提升標準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促進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和合成樹脂工業的高質量發展,并為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提供支持。修改單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新建企業將從這個日期開始全面實施這些標準,而現有企業則從2025年12月31日起實施部分修改單規定,其他規定則從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總結:
1.發布背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2.修改單內容:聚焦行業實際和環境管理需求,調整部分與生產實際不相符的內容,提升標準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實施時間:新建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現有企業自2025年12月31日起實施部分條款,其他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4.標準修改單效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確保各企業遵守新的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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