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批準發布了地方標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自2024年1月13日開始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熟料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134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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