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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態環境質量,防治環境污染,現批準《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批準《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2015)等修改單,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
《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6 -2020)
本標準規定了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新建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鑄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鑄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鑄造用生鐵企業,以及鑄造企業內的高爐及燒結、球團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 GB 28663、GB28662 的相關規定。
《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7 -2020)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農藥制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新建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農藥制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農藥制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供農藥生產的農藥中間體企業及其生產設施,以及農藥研發機構及其實驗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9728 -2020)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同時對溫室氣體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協同控制要求。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以及燃料燃燒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新建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關于天然氣凈化廠脫硫尾氣排放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1999〕48號)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2015)修改單
本修改單中將“3.1 無機化學工業”定義修改為:生產無機酸、堿、鹽、氧化物、氫氧化物、過氧化物及單質化工產品的工業。……過氧化物工業及金屬鉀(鈉)工業等;增加“3.36 硅酸鈉工業 sodium silicate industry”定義,內容為:以石英砂和純堿或燒堿等為原料,采用熔窯焙燒(干法)或濕法工藝生產硅酸鈉產品的工業。增加“3.37 純氧燃燒 oxygen-fuel combustion”定義,內容為:助燃氣體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燒方式等。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620—2013)修改單
本修改單中將表 2 中“人工干燥及焙燒”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調整為 150 mg/m3;將 4.7 條內容修改為:人工干燥及焙燒窯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8%,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他生產設施以實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增加 5.2.4 條,內容為: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后發布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修改單
本修改單將將 4.9 條內容修改為:燒結機和球團豎爐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6%,鏈篦機回轉窯和帶式球團焙燒機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8%,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他生產設施以實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刪除規范性引用文件和表 5 中監測方法標準編號的年號。增加 5.8 條,內容為: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后發布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修改單
本修改單中將“3.5 熱處理爐”定義修改為: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固溶爐、時效爐、調質爐等其他熱處理爐;將表 2、表 3 中熱處理爐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修改為:加熱爐 15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100 mg/m3;熱處理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修改為:加熱爐 30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200 mg/m3;將 4.9 條修改為:加熱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8%,其他熱處理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5%,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他生產設施以實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依據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含標準修改單)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以上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修改單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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